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9-04 1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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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 | 
			原函影本及附件(3個電子檔) (376470000A_1130330127_ATTACH1.pdf、376470000A_1130330127_ATTACH2.pdf、376470000A_1130330127_ATTACH3.pdf) | 
		
	
 
	
		
			| 主旨: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 
		
	
	
		
			| 一、 | 
			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理。 | 
		
	
	
		
			| 二、 | 
			有關本府及所屬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相關通報作業,請依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諒達)辦理。 | 
		
	
 
	
		
			| 正本: | 
			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參議室、本府秘書長室、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 
		
	
	
		
			| 副本: | 
			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含附件) 、本府人事處考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