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7-11 14:26:11 點閱:37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自114學年度起之代理教師敘薪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教保細則)部分條文,業分別經教育部114年6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2437A號令及同年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1471A號令修正發布(本府114年7月3日府教學字第1140255705號函及同年月2日府教幼字第1140257900號函計達)。
二、次查教保細則第9條及第12條規定略以,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公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規定,並自114年8月1日施行,又現行公立幼兒園專任教師提敘薪級係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9條規定,準用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復查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及第19條第3項規定略以,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並自114年8月1日施行。
三、再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第1項)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第3項)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四、綜上,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含附設幼兒園,以下通稱各校)自114學年度起按聘任辦法或教保細則聘任之代理教師如符合提敘資格【指代理教師具任教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證者】,請各校依前開規定核敘。另考量新制度甫實施,為掌握各校辦理情形,請依下列步驟配合辦理:
(一)自行核敘:請依附件1「彰化縣中小學代理教師敘薪操作手冊」核敘,並依附件2「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代理教師敘薪作業自主檢核表」及附件3「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114學年度代理教師提敘職前年資辦理情形檢核表」確認辦理情形。
(二)他校複核:為確保案件正確性,請各校就近洽請其他學校專任人事人員協助複核(請攜帶有提敘職前年資之代理教師敘薪案件、附件2及附件3前往)。
(三)填報調查表:請至WebHR填報「114學年度彰化縣各級學校代理教師敘薪情形調查表(無提敘年資者)」及「114學年度彰化縣各級學校代理教師敘薪情形調查表(有提敘年資者)」,兩份調查表均須回復。
(四)本府覆審:考量代理教師提敘作業係各校新增業務,為協助各校順利落實,暫訂於114年7月30日及同年8月13日辦理覆審,屆時請各校將附件2、附件3及有提敘職前年資之代理教師敘薪案件送交覆審,各校送件期程將另案函知。
(五)各校核發敘薪書函(有提敘者):有提敘職前年資之敘薪案件經覆審無誤後,由各校製發敘薪書函(按,毋須提敘者,請各校逕依既有方式辦理)。
五、本府87年4月15日彰府人一字第54494 號函與前開教保細則及聘任辦法未合部分,自11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又本府110年7月21日府人力字第1100252243號修訂之「彰化縣中小學教師敘薪手冊」,其中有關代理教師敘薪規範,自即日起請按本函規定辦理。
六、另按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又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1點規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是以,各校114學年度經公開甄選之初任教師及代理教師薪給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倘遇敘薪疑義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敘薪書函未及核發,仍得先依學歷給薪,俟敘薪案核定後儘速補足自起聘日起之薪給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