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9-24 13:43:36 點閱:29
主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