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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 )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 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 通報等規定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9-24 13:43:36 點閱: 197 (115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主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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