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因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工作,本局擬於旨揭日期辦理菸害防制稽查,如查獲違規情事將依法裁處。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規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請加強檢視並配合以下規定:
(一)學校「所有入口處」應張貼明顯禁菸標示,如發現禁菸標示脫落或褪色情形,請重新更換張貼。
(二)校園內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灰缸、鐵罐或內含菸蒂之容器)。
(三)本縣國中小及國(縣)立高中職學校周邊人行道為公告之全面禁菸場所,應設置禁菸範圍告示牌,全面禁止吸菸行為,並保持環境無菸蒂。
(四)禁止吸菸場所有吸菸行為人,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五)校園內不得出現菸蒂(如:廁所、樓梯間等),請加強巡視並清潔,落實全面禁菸規定。
請貴校務必檢視場所,加強巡查並清潔,落實學校全面禁菸規定,校園內如有工程施工,請督導施工人員及進入校園人士遵守菸害防制法規範。
彰化縣衛生局將於今(115)年10月14、15日辦理菸害防制稽查,現場稽查違規者將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處辦。
張貼日期: 2026-10-12 10:24:23 點閱: 20 (207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