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1-11 12:37:35 點閱:21
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退撫條例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條例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同條例第67條規定,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