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3-18 11:49:54 點閱:7
主旨:公告受理(115)116年度後備軍人三款緩召、四款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對象:
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四款逐召對象: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5年3月16日至
二、宣傳:民國115年3月16日至
三、受理申請:民國115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證、退伍令、授課節數表等影本證件。(非師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
二、緩召延長時效:聘書影本、授課節數表。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註:前年度核准緩逐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5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15年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6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